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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法律撑腰,向家暴说“不”

    家暴问题不容小觑
 
    “家里的钱全部由老公掌控,我找他要生活费,他就打我。”温泉办事处居民冯女士说起自己遭受家暴的经历,痛苦不堪。
 
    冯女士遭受家庭暴力长达十几年,最严重的一次是去年7月份,她被丈夫打断了三根肋骨,在床上休养了两个多月。
 
    “最开始他打我的时候,我忍了,这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后来打多了我就报警。警察来了,只能按家庭纠纷协调,警察一走他又会打我。”冯女士感觉非常无助。
 
    丈夫和其他女人关系亲密,如果过问就会遭到丈夫的殴打。永安办事处居民李女士不堪忍受家暴,意欲申请离婚。
 
    3年前,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现任丈夫胡某,没想到外表老实的胡某在婚后不但不承担养家责任,还和多名女子保持亲密关系,这让李女士痛苦万分。
 
    “只要我们一吵架,他就打我,打完后马上摔我的手机,不让我向外界求助。”这几年,丈夫先后砸坏了李女士8部手机。
 
    7日,记者从市妇联了解到,去年市妇联系统共接到237起婚姻家庭权益信访案件,其中家庭暴力101例,占到了42.6%。
 
    新法凸显三大亮点
 
    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超列举了其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三大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强制报告。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个亮点是告诫书。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如果报警,公安机关处理时,如果加害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就应当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记载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
 
    第三个亮点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一般情况下72小时内要做出裁定,特殊情况须24小时内做出裁定。
 
    依法维权任重道远
 
    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
 
    市妇联权益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遭受家暴时,受害人要敢于向外界求助,除了向亲戚朋友求助外,也可以向居委会、妇女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请求保护,就近向社区“家庭暴力报案点”求助,直接拨打110求助公安机关等,或者向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申请庇护。
 
    该负责人提醒,想依法有效维权,受害人要注意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一旦要提起诉讼,可以将这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提交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书证如身体受伤害后的病历、医疗费票据、致害人书写的保证书、110出警记录等,物证如遭受家暴后,被伤害部位的照片、致伤工具、被撕扯的头发、衣物等,证人证言如邻居或朋友书写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对证人所做的笔录等,鉴定意见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等。
 
    咸安区妇联主席吴会平说,《反家庭暴力法》让家暴受害者维权有了法律依据,对致害人的惩处更具有了强制性。然而,要真正发挥《反家庭暴力法》的作用,首先要做好普法教育和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不能事到临头了才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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